潭市水罚字〔202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市水利局 xtsl.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7-03 09:10

  当事人: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hmac码一致线索,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对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6标”投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和严明执法,本机关于2026年5月8日对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屈**(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6标投标活动(2025年12月1日开标)中,当事人所在单位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祖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委托第三方个人陈*(身份证号:*******************)制作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是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的投标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所在单位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6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视为串通投标。本机关已对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6标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19822.82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是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的投标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对其所在单位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湘潭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屈**处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6标罚款数额(219822.82元)9%的罚款19784.0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柒佰捌拾肆元零伍分)。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刘济民   周明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259号湘潭市水利局

  湘潭市水利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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