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
湘潭市水利局 xtsl.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2-27 09:29
机构名称: |
湘潭市水利局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 |
责任科室: |
水资源河湖管理科 |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依据: |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收费标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省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发布的项目标准执行。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责任事项: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作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收费标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5.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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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征收单位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备注 |
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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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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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建设项目 |
元/m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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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采矿产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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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间 |
元/m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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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期间 |
元/吨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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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 |
元/m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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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放废弃土、石、渣 |
元/m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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