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市水不罚字〔2024〕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市水利局 xtsl.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2-27 11:26
潭市水不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陈国勇,男,汉族。
案件来源:本案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潭县检刑行意[2024]50号)《检察意见书》于2024年5月16日移交线索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陈国勇于2020年7月和黄喜(因犯串通投标罪已判刑)合作围标湘乡市乌江河二期工程,黄喜组织5家公司参与投标均未中标。2020年7月,当事人陈国勇继续和黄喜合作围标湘乡市虞塘河三期工程,2020年8月12日,黄喜实际控制的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651045.16元。后因黄喜出事被刑事拘留,该项目实际由陈国勇单独出资承建,目前,该工程已完工、验收,由湘乡市水利局已支付约400万元,未结算。
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陈国勇到本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违法事实,并自愿认罚。经依法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查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湘潭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黄喜)、《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国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因涉案公司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已过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当事人陈国勇作为直接责任人,本案对当事人陈国勇处罚的前置条件不具备,但对其进行教育并已记录在案。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陈国勇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刘 蓓
联系电话:0731-52523762
联系地址: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259号
湘潭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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