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水罚字〔202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市水利局 xtsl.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7 15:04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汤鹏飞
身份证号码:320684********6172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8日对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在湘潭县湾东港水闸除险加固的招投标中未如实提供真实有效资料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用汤某某担任项目负责人参与某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并中标后,仍以汤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湘潭县湾东港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14838460.99元)。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任用你为湖南地区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湖南地区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包括招投标文件的审定工作,你为江苏水工建设有限公司本案所涉项目投标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略)
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机关认为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按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七十六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对你处以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数额拾万叁仟捌佰陆拾玖元贰角叁分(103869.23元)的7%即柒仟贰佰柒拾元捌角伍分(7270.85元)的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41040505010000075(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水利局
2025年3月7日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