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水罚字〔202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市水利局 xtsl.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1 09:41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苏果
身份证号码:430502********5014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对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实施的在湘潭县印子山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投标中利用虚假全国信用等级AAA投标和骗取中标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苏果为本案所涉单位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用当事人担任副总经理兼经营部长,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在编制湘潭县印子山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投标文件时,利用P图软件自行修改了公司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AAA信用等级有效期的证明文件,骗取中标(中标金额:27099792.72元)。当事人作为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经营部长,全权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包括招投标文件的审定工作,为本案所涉单位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略)
经依法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七十六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按照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金额贰拾壹万陆仟伍佰贰拾柒元叁角肆分(¥216527.34元)的7.99%,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柒仟叁佰元伍角叁分(¥17300.53元)。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141040505010000075(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水利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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