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水利局关于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标施工招标投标 投诉处理决定书

湘潭市水利局 xtsl.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1 16:12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余XX

  联系电话: 136XXXX4489

  投诉人授权代表:李XX

  地 址:(略)

  联系电话:157XXXX2691

  被投诉人 1:湘潭县水利建设项目中心

  地 址:(略)

  联系人:罗XX

  联系电话:138XXXX2589

  被投诉人 2: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李X

  地 址:(略)

  联系电话:181XXXX7967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1、投诉内容:

  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 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襄阳樊城区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注册检录平台和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中的竣工日期2022 年 7 月 6 日与实际情况验收日期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业绩时间规定,属于已过期业绩。

  2、相关诉求:

  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襄阳市樊城区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应不予计分,取消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1、2辩称:经核实并调取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查明“襄阳樊城区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及增补工程”系两个工程一起进行的竣工验收,并提供有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载明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完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020年8月23日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2022年7月6日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时间上符合逻辑,验收委员会签字符合要求。另,关于投诉人以该工程2020年就获得了大禹奖为理由推断襄阳樊城区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验收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因大禹奖不属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故不应在调查核实范围内。

  综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襄阳樊城区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6.4点关于业绩时间的规定。

  四、调查认定过程及基本事实

  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标于2025年11月28日开标,12月1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12月3日项目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及项目业主湘潭县水利建设项目中心收到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代理机构及业主于12月8日回复异议内容,12月8日恢复中标候选人公告。12月10日,我局受理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书后,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处理。12月12日,我局向襄阳市樊城区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及增补工程主管部门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进行函询,核实该业绩及验收时间的真实性。12月15日,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就核查情况回函我局。12月16日,我局组织被投诉人1湘潭县水利建设项目中心和被投诉人2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答辩。12月19日,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和局法律顾问等进行投诉处理集中讨论并形成投诉处理决定书。

  认定的基本事实:根据襄阳市樊城区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及增补工程主管部门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的回函,“襄阳市樊城区柿铺石膏堆场环境工程及增补工程”属于两个工程一起进行的竣工验收,且该局提供了竣工验收鉴定书,该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载明,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完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020年8月23日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2022年7月6日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综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2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襄阳樊城区柿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6.4点的规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因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4]41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水利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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