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水利局关于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3标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湘潭市水利局 xtsl.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2-09 16:15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33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913

投诉人授权代表:**

 :安徽省********

联系电话:138****2589

被投诉人 1:湘潭县水利建设项目中心

 :湘潭县********

联系人:**

联系电话:138****2589

被投诉人 2:湖南纵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137****818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1.投诉内容:

1)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业绩1“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引嫩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项目于2015年6月11日开工,2023年3月10日完成验收,实际工期为2463天。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显示该项目经理任职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9月1日。项目经理业绩2“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第四标段)”,该项目于2017年9月1日开工,2021年8月15日完成验收,实际工期为1444天,项目经理任职时间显示为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经查询,项目经理于**在2017年-2023年之间,多次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参与投标,在各省交易平台均可查询,期间中标项目多起,明显违反招标法中项目经理不能同时任职于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的规定。

2)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完工验收鉴定书签字表中没有项目经理于**验收签字,业绩真实性存在质疑。

2.相关诉求:

1)要求重新核实项目经理于**业绩真实性,公示其业绩证明材料。

2)项目经理于**在建项目任职期间多次中标、重复履约的情形,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经理信誉存在问题,取消中标候选人黑龙江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3)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完工验收鉴定书签字表无项目经理签字且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其业绩应不予认可。

三、被投诉人答辩意见

被投诉人12共同辩称:

投诉事项1:经核实,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2月5日前,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发现有在建项目,“在建项目”认定标准:1.至投标截止时间,在其他在建项目(含工程总承包项目)担任施工(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情形,为有“在建项目”。经理于**在2017年至2023年之间有无在建项目,不属于本次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项目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经招标人与“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项目业主(黑龙江省引嫩工程建设管理局)去函核实,确认该业绩为真实业绩,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于**,项目验收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

四、调查认定过程及基本事实

调查认定过程: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3标于2025年12月5日开标,12月31日,招标代理机及招标人收到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并于当日对异议内容予以回复。2026年1月7日,我局湘潭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到并受理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受理后,我局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1月9日,我局向黑龙江省水利厅发函《湘潭市水利局关于请求核实水利工程施工业绩的函》,函询投诉所涉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和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第四标段)2个项目业绩的有关情况。1月12日,向投诉所涉单位黑龙江水利水电冲填工程有限公司发函《关于配合调查施工业绩等情况的通知》,要求该公司派专人到我局做好配合调查工作,同时针对投诉事宜出具情况说明。1月16日,黑龙江省水利厅回函《关于反馈湘潭市水利局请求核实水利工程施工业绩的回函》,同时附回了2个项目的验收鉴定书、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佐证材料。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所涉单位黑龙江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司投标运营中心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1月20日,我局收到被投诉人1湘潭县水利建设项目中心和被投诉人2湖南纵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书面答辩。1月22日,黑龙江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公司出具了《关于配合调查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3标项目施工业绩的回函》。1月27日,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和局法律顾问召开投诉处理集中讨论会,据此形成本投诉处理决定书。

认定的基本事实:

1.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提供的《关于反馈湘潭市水利局请求核实水利工程施工业绩的回函》证实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于2015年6月11日开工,2017年9月1日完工,2023年3月10日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负责人为于**;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第四标段)于2025年4月26日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为于**

.根据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调查笔录、《关于配合湖南省涓水河流治理及恢复重建工程(第二批)C3标项目施工业绩的回函》及业绩验收相关资料证实,于**在其他项目任职情况:(1)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六标任技术负责人,开工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合同完工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验收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阿荣旗六家子灌区渠首枢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任技术负责人,开工时间为2018年2月1日,合同完工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验收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3)拜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2018年度)第一标段任技术负责人,开工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合同完工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4)阿克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中型灌区工程任技术负责人,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合同完工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5)第一师塔南灌区塔水处骨干(一标段)任项目负责人,开工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合同完工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验收时间为2020年11月29日;(6)2022年宝清县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任项目负责人,开工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合同完工时间为2023年9月29日,验收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7)宁安市2017年应急度汛工程二标任项目负责人,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合同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验收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8)大有镇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非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3.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提供的《关于反馈湘潭市水利局请求核实水利工程施工业绩的回函》和黑龙江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司投标运营中心负责人的调查笔录证实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完工验收鉴定书签字表由该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刘**代表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并签字,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于**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诉求1:要求重新核实项目经理于**业绩真实性,公示其业绩证明材料。

处理意见:本机关认为,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于2015年6月11日开工,2017年9月1日完工,2023年3月10日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负责人为于**;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第四标段)于2025年4月26日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为于**。两个项目业绩均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4条第2款关于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的要求。

诉求2:项目经理于**在建项目任职期间多次中标、重复履约的情形,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经理信誉存在问题,取消中标候选人黑龙江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处理意见:本机关认为,本次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在本次项目开标之前,于**是否有在建项目任职期间多次中标、重复履约的情形与本次项目无关联,不影响本次评标结果,投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反映。本次项目招标中,黑龙江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于**在本次项目中无在建项目,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0.1条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项目的要求。

诉求3: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完工验收鉴定书签字表无项目经理签字且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其业绩应不予认可。

处理意见: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4条规定,《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相关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五条规定,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0.2条规定,合同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6.0.2条规定,合同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段堤防第七标段)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签字表由该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刘**签字,刘**为验收工作组中施工单位的代表,符合上述法规规程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合同中项目负责人为于**,且黑龙江省水利厅的回函中已对该项目负责人为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4419)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水利局      

                                 2026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